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6號
附帶上訴人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裕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俊甫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林永富、林沁慧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
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惟附帶上訴人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11、213、217至221頁),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