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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4號

確認合作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謝說容施懷閔廖純卿

上訴人
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方嘉裕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杰哥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塗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上訴理由請容後補陳(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復於113年1月16日通知補正,然其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故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如上訴人逾期未提出,本院將終結準備程序並定期進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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