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葉詩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葉詩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咏進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 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 。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於事實及理由欄表明容後補呈(見本院卷第19頁),然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暨相關事實及證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