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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謝說容施懷閔廖純卿

上訴人
吳幸怡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裕浩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有無因承認而中斷消滅時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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