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11號
- 上訴人
- 傑華事業有限公司(前名稱: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佳謀
- 上訴人
- 沈雪玲
- 上訴人
- 李育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品懿律師
- 被上訴人
- 廖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佳謀為上訴人傑華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傑華事業有限公司(前名稱: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傑華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沈雪玲,嗣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變更為劉佳謀,此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劉佳謀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為傑華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