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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謝說容陳正禧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
    林政緯

  • 上訴人
    黎維泉
  • 被上訴人
    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黎維泉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元迪律師 被 上訴人 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緯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以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嗣因分割增加同段268-1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如原判 決附圖編號A、B、C所示部分遭上訴人所有地上物(下稱系 爭地上物)無權占有,訴請上訴人拆除系爭地上物並返還占有土地。上訴人則本於系爭土地承租人身分,依民法第426 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向原法院訴請對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及被上訴人與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黎維新應塗銷2 人間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同年5月9日所為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黎維新所有,經該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受理在案,有民事起訴狀、該案開庭筆錄可稽(見本院 卷一第451至462頁)。上訴人如獲另案勝訴判決,被上訴人即無從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訴請拆屋還地,足認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於上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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