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說容杭起鶴施懷閔

上訴人
利錡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杜志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駿欣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18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5頁),然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暨相關事實及證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