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利錡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利錡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杜志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駿欣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 。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18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5頁),然迄未表明 上訴理由暨相關事實及證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