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6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施芷穎即迪品空間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承翰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森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雅虹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複 代理人 石善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施芷穎即迪品空間設計工作室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森亞有限公司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宣判日因颱風經臺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