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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得利高英賓黃玉清

上訴人
巫永隆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佑聖律師
被上訴人
欣達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義嵐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當事人陳報願依審判長之曉諭,以協調方式處理本件紛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2月4日下午3時01分在本院第31法庭,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為當事人開啟和解、調解事宜,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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