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巫永隆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偉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佑聖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達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義嵐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當事人陳報願依審判長之曉諭,以協調方式處理本件紛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2月4日下午3時01分在本院第31法庭,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為當事人開啟和解、調解事宜,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當事人陳報願依審判長之曉諭,以協調方式處理本件紛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2月4日下午3時01分在本院第31法庭,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為當事人開啟和解、調解事宜,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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