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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謝說容陳正禧施懷閔

上訴人
富田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榮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上訴人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訴訟代理人
魏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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