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劭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陳劭朎 上列聲請人就李書豪與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上訴人李書豪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8日以聲請人陳述狀,為輔助李書豪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 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