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9號
- 再審原告
- 鄭宗旭
- 再審被告
- 中華
- 法定代理人
- 葉玉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玉瑕為再審被告臺中郵局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再審被告臺中郵局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湘慈,嗣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變更為葉玉瑕,此有臺中郵局網頁及相關新聞報導可稽,惟葉玉瑕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