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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再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劉長宜郭玄義杭起鶴

  • 當事人
    雅客方舟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雅客方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文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確定判決案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21號),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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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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