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珊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珊琪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兩造主張之 解僱事由不盡相同,解僱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棋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