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陳珊琪
- 上訴人
- 0000000000000000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兩造主張之解僱事由不盡相同,解僱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