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建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林佳泰、李金安、林樂怡
- 上訴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送達代收人 劉孜育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被 上訴 人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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