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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7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楊熾光莊宇馨唐敏寶

再抗告人
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再抗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再抗告人
江謝良英
共同代理人
張嘉恕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美眞等2人間假處分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再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據再抗告人繳納。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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