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7號
- 再抗告人
- 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 再抗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沈萬山
- 再抗告人
- 江謝良英
- 共同代理人
- 張嘉恕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美眞等2人間假處分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再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據再抗告人繳納。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