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7號 再 抗告 人 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再 抗告 人 江謝良英 共同代理人 張嘉恕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美眞等2人間假處分事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再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據再抗告人繳納。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