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八禾營造有限公司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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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沈稚鈞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12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敘明與相對人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88號),為瞭解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開庭時之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上揭期日法庭庭訊之錄音資料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112年6月12日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本院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