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楊熾光、唐敏寶、戴博誠
- 當事人顏希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顏希容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宗輝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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