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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裕仁李慧瑜劉惠娟

聲請人
譚湘琴
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魏○○、魏○○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85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之民國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訂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本院112 年度重上字第185 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確認系爭事件民國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關於證人證述內容之記載是否完整,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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