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瑞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