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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瑞蘭鄭舜元林孟和

抗告人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抗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瑞華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對於本院113年4月29日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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