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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張瑞蘭鄭舜元林孟和

  • 當事人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抗 告 人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瑞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對於本院113年4月29日113 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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