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李思靜律師 潘玥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50號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50號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其理 由略以:為明瞭該日開庭狀況及確認筆錄內容,以供完整回應證人證述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第7頁)。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為本件聲請,業據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