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瑋霖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淵律師
- 複代理人
- 段瑋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陳邦杰
- 訴訟代理人
- 葉沛瑄律師
馮基源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關於上訴人抗辯依公司章程應將股
利委由證券公司發放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