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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4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熾光廖穗蓁郭妙俐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複代理人
段瑋鈴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陳邦杰
訴訟代理人
葉沛瑄律師

馮基源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關於上訴人抗辯依公司章程應將股

利委由證券公司發放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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