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50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A01
- 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A05
- 訴訟代理人
- 葉憲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2分之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A05主張:伊與原審共同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日結婚(下稱系爭婚姻),嗣在原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99號離婚等事件(下稱系爭離婚訴訟)於113年2月26日和解離婚。詎系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A01明知○○○(與A01合稱A012人)為有配偶之人,自112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之期間,與○○○有親密同居之行為,而於000年0月00日產下其與○○○間之第二名子女(下稱第二胎),故意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伊自得請求其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求為命A01應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加計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審就此部分判決命A01應給付20萬元本息,駁回A05其餘之訴,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A01、A05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附帶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且附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A05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A01應再給付A05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A01則以:A05前以伊於系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有婚外情,致於000年0月0日產下其2人間之第一名子女(下稱第一胎),而侵害其配偶權,對伊提起原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71號損害賠償訴訟(下稱前案一審),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0號(下稱前案二審)判決伊賠償20萬元確定(下稱前案),本件訴訟所主張侵害配偶權之事實,為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生之事實,為於前案得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仍受前案判決既判力之遮斷效所及,不容再行提起本件訴訟。且A05在本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期間,其與○○○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其亦無維持與○○○婚姻之意,除系爭離婚訴訟已審理1年餘外,○○○亦因於112年10月7日發現A05與訴外人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而對A05提出原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訴訟(下稱41號訴訟,嗣因上開和解而撤回),難認A05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縱認伊於本件應賠償A05,然衡諸上述A05與○○○(合稱A052人)之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之情形,原審判准20萬元之慰撫金,確屬過高;且A05已因和解免除○○○之損害賠償債務,伊就○○○應分擔之損害賠償債務,亦同免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A01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A05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且就A05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A05提起本件之訴訟標的非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⒈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有既判力。是在明示既判力之發生限於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而訴訟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事實相結合,於判斷既判力範圍時,應依原告起訴主張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所謂遮斷效,係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而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意旨即明。是既判力遮斷效之適用,除就本件訴訟之攻擊防禦方法主張時點須在前案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外,尚須限於「當時所提出」或「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要件,且必須「與前案判決屬於同一訴訟標的,而經確定終局判決裁判者」,始當之。𩓙
⒉查A05曾主張A01於系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有婚外情,致於000年0月0日產下其二人間之第一胎,侵害伊之配偶權,並經前案二審判決其賠償20萬元確定,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則前案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亦係A05主張A01侵害其配偶權之侵權行為,然判斷與本件是否同一事件,仍應與A05於前案中主張之原因事實相結合,就其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以判斷既判力範圍。經查:
⑴A05係於112年6月16日提起前案,於前案中曾以112年8月24日書狀聲請調查自111年5月起至112年8月止之A012人手機上網之基地台位置,主張得據以證明其2人有侵害配偶權之密切往來(見前案一審卷第161至165頁)。該院礙於查詢資料過多,嗣僅函查至112年4月30日止之行動上網資料,A05其後於前案歷次書狀,依據行動上網查詢結果之資料,自111年10月4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A012人所在位置經常有在同一位置之情形,主張可證明A012人關係甚密,有同居、共同旅遊外宿、或同在一處等情形及A01之第一胎生父應為○○○(見同上卷第325至328頁、343至348、367至385頁)。
⑵前案一審判決記載A05主張之事實略以:○○○於系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A01發生婚外情,疑似已於111年2月產女,此經A01之阿姨告知始知悉上揭侵害A05配偶權之情事等語;該判決「四、本院之判斷」認定A012人自111年10月4日起至112年2月7至14日多有使用手機通聯基地台位置相同之情形,此段期間其2人應有同居、同遊、陪伴之事實等語(見前案一審判決書第19至23頁)。
⑶A05於前案二審初期雖曾主張A01所懷第二胎亦是於系爭婚姻存續期間所受孕,審酌其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時亦應予以審酌;惟由其後所提出114年1月7日答辯狀(四)及同年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所載,A05均明確表示A01懷有第二胎之事實,該部分侵權行為事實已由A05於113年9月19日另行起訴,故不在該件之訴訟範圍(見前案二審卷第243、251頁);而A01於前案二審之114年3月10日具狀表示:依A05前開書狀及開庭之陳述,有關A01懷有第二胎之事實,不在該件訴訟範圍,故有關A05與○○○離婚前,A01有為○○○懷有第二胎之事實非屬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等語(見同上卷第277至279頁)。
⑷再者,前案二審判決所載A05之侵權行為主張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A01交往及發生性行為,並生有未成年之甲女(即第一胎,下稱系爭外遇生女)。A05於111年12月31日經A01之阿姨告知,始知A012人系爭外遇生女情事。A01故意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與○○○生育子女……等語;該判決「五、得心證之理由」所認定之事實則為:A05主張A01於其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為系爭外遇生女等事實,為A01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⑵】等語;而該判決所載兩造不爭執事項⑵內容為:A012人於111年5月20日即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性行為,後A012人繼續交往(兩造就A012人係於111年3、4月起交往,抑或自111年5月20日以後開始交往,尚有爭執)。A012人之甲女(即第一胎)於000年0月0日出生等語,以上有前案二審判決可憑(見該判決書第3、4頁)。
⑸上述各節,有本院調閱之前案一、二審卷宗可憑。又查A05於本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期間為自112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13日止(下稱系爭期間,見本院卷第200頁)。由A05於前案二審所表明之原因事實,已特定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範圍,且為A01當時所不爭執,是兩造迄前案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止所認之該件訴訟標的範圍,並未包含A012人於系爭期間之侵權行為。
⒊綜上,A05於前案所特定之侵權行為期間範圍,即前案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未包含其於本件所主張有關系爭期間之侵權行為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與本件訴訟標的不同,並非同一事件,A05提起本件之訴訟標的自非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A01抗辯本件受前案判決既判力之遮斷效所及,A05不得提起本件訴訟云云,即不足採。
㈡A05主張伊與○○○於104年3月1日結婚,113年2月26日於原法院和解離婚,A01原為伊好友,知悉伊與○○○存在婚姻關係,竟於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於系爭期間曾發生性行為,A01因而於000年0月00日生產其與○○○之第二胎等情,為A01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61頁);而A01並陳稱通常孕期足月為38週,其受孕日期約在112年11月初(見本院卷第136頁、原審卷第241頁)。查倘以38週即266日推算之受孕日為112年10月30日,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經過期間試算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1、148至149頁)。另○○○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9月4日止受刑案羈押,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0頁)。則堪認A012人於系爭期間至少有1次性行為,A01因而懷孕,其後始於000年0月00日產下第二胎。又A05於本件主張之侵權行為期間雖為系爭期間,惟由A01於000年0月00日生產第二胎之事實至多能證明其與○○○於系爭期間曾發生1次性行為,尚無法證明其2人於系爭期間有超過1次之性行為,A05亦未證明A012人於該期間尚有其他侵害其配偶權法益之侵權行為,故僅能認定A012人於系爭期間曾發生1次侵害A05配偶權法益之侵權行為。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應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且屬情節重大,苟配偶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㈣查A01既知悉○○○為有配偶之人,○○○亦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其2人仍於系爭期間某時發生親密性行為,自屬對A05之配偶權身分法益之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A01雖辯稱當時A05早於106年間就曾向○○○提出欲離婚,○○○亦曾於108年間向A05提出離婚想法,且○○○於111年4月30日間與A05大吵一架後,即於同年6月下旬提出離婚訴訟,又○○○因於112年10月7日發現A05與訴外人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而對A05提出41號訴訟(嗣因和解撤回),其2人婚姻已名存實亡,A05亦無維持與○○○婚姻之意,難認A05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云云,並提出A052人於111年4月29日、同年5月5日之對話錄音譯文及41號訴訟之補費裁定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46、195頁)。惟查,A052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彼此感情已漸疏離或有爭執不睦情事,A012人發生親密行為,仍屬侵害A05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至於A05有無侵害○○○配偶權情事,尚與A012人是否成立本件侵權行為不生影響。A01此部分所辯,仍非可採。因此,A05主張A01與○○○前述所為已成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㈤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A05因A012人共同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使A05之精神受有相當痛苦,其依前揭規定,自得請求A01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爰審酌A05自陳碩士畢業,從事房仲業;A01自陳為大學畢業、現從事多媒體行業等情,及兩造之財產所得情形(如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限閱卷第3至10、11至18頁),並A01侵害A05配偶權之前述情節、A05因此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A05得請求A012人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㈥又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第1項、第280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A052人曾於離婚事件中達成和解,和解筆錄記載「除前揭協議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造之及因離婚及離婚原因所生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見原審卷第75至77頁),可認A05與○○○之和解已免除○○○關於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債務,即不得再向○○○為本件請求。而A012人共同侵害A05配偶權,應連帶賠償20萬元,依民法第280條本文規定,其2人應平均分擔賠償20萬元之義務,即應各分擔10萬元。A05既已免除○○○之債務,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即A01所負之賠償責任亦應免除○○○應分擔之10萬元。
四、從而,A05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A01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8日(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決A01應給付20萬元本息,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尚有未洽,A01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A01敗訴之判決,及就A05其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均無不合,上訴及附帶上訴意旨就此二部分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及附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