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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0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熾光李佳芳郭妙俐

上訴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上訴人
鐘家蔆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同年月10日前就同年3月2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關於以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之租金債權與上訴人押租金債權相互抵銷部分,具狀說明主動債權、被動債權各為何,並敘明抵銷之順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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