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黃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
- 被上訴人
- 鐘家蔆
- 訴訟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同年月10日前就同年3月2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關於以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之租金債權與上訴人押租金債權相互抵銷部分,具狀說明主動債權、被動債權各為何,並敘明抵銷之順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