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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1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賢慧黃裕仁陳正禧

聲請人
帝景農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莛
相對人
吳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抗字第50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 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抗字 第500號裁定供擔保准予假處分,嗣因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1號判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7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為此聲請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00號裁定、臺中地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1號判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70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書狀附件1、2、4、5、6),並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陳正禧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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