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全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許旭聖、蔡建興、莊嘉蕙
- 法定代理人林岱宗、張文薰
- 原告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蔣鶯馨、張毓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岱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蔣鶯馨 張毓凌 ○○○ ○○○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薰 ○○○、○○○ 法定代理人 李戍璿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准許 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茲因聲請人具狀表示現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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