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岱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蔣鶯馨
- 即債務人
- 張毓凌
- 即債務人
- ○○○
- 即債務人
- ○○○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薰
- 法定代理人
- ○○○、○○○
- 法定代理人
- 李戍璿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茲因聲請人具狀表示現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