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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黃裕仁劉惠娟蔡建興
  •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 上訴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楊建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鈺府律師 再 審被 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 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 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再審原告於再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須以再審之訴有理由為其前提要件,如所提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且不得補正,故應以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兩造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8 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於114年4月30日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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