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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9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廖穗蓁

再審原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再審原
複代理人
告 楊勝輝
再審被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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