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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劉長宜吳昀儒郭玄義

再審聲請人
簡郁怡
再審相對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7年10月、110年1月至同年5月之期間,受僱再審相對人(下略稱相對人)擔任美語教師,然相對人於110年5月間逕以疫情為由,不再指派伊授課,並拒絕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501元,是兩造間僱傭關係(下稱系爭僱傭關係)並未終止;且相對人未替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有免支付雇主應負擔保費之不當得利3萬9,333元,另相對人亦未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專戶(下稱系爭勞退專戶)等情,故伊請求確認系爭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及返還利得共計4萬6,834元本息,並補繳2萬6,350元退休金至系爭勞退專戶,然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下稱原確定判決,該件程序下稱前訴訟程序)、11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再審確定判決),及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裁定(原確定裁定)均漏未斟酌「原證6-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證10-相對人要求所有授課教師必須施作及回繳之『上課簽到表(點名表)』」、「原證17-106年9月7日委任教師同意書(下稱106年同意書)」、「104至107年度、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分校上課簽到表、『吃到飽課程表』範例、授課教師必須按規定使用之相對人自行編輯出版與販售之『教材封面』範例、初級英檢藍本教材Test3聽力測驗文件、中級英檢藍本教材tesl閱讀測驗文件、中級會話黃本教材Unitl文件、中級會話紅本教材Unitl文件(下合稱證物A至H等證據)」等足以影響裁判之證物(下略稱系爭漏未斟酌證物),致伊無從獲得較有利益之裁判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原再審確定判決、原確定裁定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⒈確認系爭僱傭關係存在。⒉相對人應給付再審聲請人(下稱聲請人)4萬6,834元,及自前訴訟程序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再審相對人應補繳2萬6,350元至系爭勞退專戶。

二、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逕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以前詞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部分(見本院卷第7、9、15、29頁),惟其再審狀內所陳理由均係指摘原確定判決、原再審確定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未就原確定裁定有何具體表明法定再審原因,揆諸前揭說明,仍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故本件再審聲請並不合法。

四、又本件再審聲請既不合法,本院自無再行開庭或調查證據(即再審原告聲請向臺中市南屯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函調諮詢法律意見所填寫之法律諮詢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頁)之必要。另原確定裁定未經廢棄,則前訴訟程序無從再開或續行,本院自無庸就原確定判決、原再審確定判決,逐一認定是否應予廢棄,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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