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 上訴人
-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廷
- 訴訟代理人
- 韓銘峰律師
- 被上訴人
-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所述其為上訴人墊付協力工程款之事實經過容有疑義,有再予闡明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所述其為上訴人墊付協力工程款之事實經過容有疑義,有再予闡明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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