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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熾光廖穗蓁李佳芳

上訴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上訴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所述其為上訴人墊付協力工程款之事實經過容有疑義,有再予闡明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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