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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號

聲請書記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說容陳正禧施懷閔

聲請人
謝成山
聲請人
謝世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3年度上字第145號),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23日寄存於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住所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5、29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畫面可稽(詳本院卷第31至35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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