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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9號

確認土石標售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綵君張瑞蘭高士傑

上訴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彰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石標售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士傑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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