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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許秀芬許石慶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 上訴人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 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上訴人及法定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具狀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可稽(見本院卷7至9頁)。惟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 上開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前開說明,其所提書狀之要件即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 經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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