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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38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秀芬許石慶吳國聖

上訴人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具狀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可稽(見本院卷7至9頁)。惟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上開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前開說明,其所提書狀之要件即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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