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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說容陳正禧廖純卿

上訴人即反訴

附帶被上訴人 蔡長治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反
訴訟代理人
訴附帶上訴人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林浩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兩造就本件本票之擔保範圍,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5年3月12日下午3時40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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