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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熾光廖穗蓁李佳芳

上訴人
簡文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翊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見原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號確定裁定,原法院卷第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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