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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6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旭聖蔡建興莊嘉蕙

聲請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岱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蔣鶯馨
即債務人
張毓凌
即債務人
○○○
即債務人
○○○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薰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李戍璿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茲因聲請人具狀表示現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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