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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裕仁劉惠娟蔡建興

再 審原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鈺府律師
再 審被 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再審原告於再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須以再審之訴有理由為其前提要件,如所提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且不得補正,故應以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兩造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於114年4月30日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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