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號
- 再 審原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宜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李明海律師
- 複 代理 人
- 梁鈺府律師
- 再 審被 告 楊建夫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再審原告於再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須以再審之訴有理由為其前提要件,如所提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且不得補正,故應以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兩造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於114年4月30日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