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謝說容陳正禧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 上訴人
    梁麗玲
  • 被上訴人
    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劉敏謝麟兒柯興樹唐廷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梁麗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再審被告 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再審被告 陳劉敏 謝麟兒 柯興樹 唐廷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113年度再易字第2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 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決先例、114年度台抗字第43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4日對本院同年6月11日113 年度再易字第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未逾30日不變期間,惟其僅主張:詳細理由待閱卷後補充等語,顯未依法表明再審理由,且迄未依法補正。根據前開說明,難認再審原告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自應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且毋庸命補正,爰逕行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