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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說容陳正禧施懷閔

上訴人
何承哲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訴人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默契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興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默契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何承哲失業給付新臺幣1萬9,080元,默契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訴。嗣何承哲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明其已領得失業給付而撤回此部分請求,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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