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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上字第41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楊熾光郭妙俐廖穗蓁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結婚,生有子女○○○(00年0月出生)、○○○(000年0月出生),上訴人於112年4月12日起訴離婚,兩造於112年6月1日協議離婚。兩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並以112年4月12日為剩餘財產差額計算之基準日。上訴人婚後無積極財產,有消極財產新臺幣(下同)199萬3,059元(如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婚後積極財產(含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追加計算部分即附表三、四、五、六)為3,871萬0,661元(如附表二所示),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500萬元本息。原審僅命被上訴人給付142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99萬9,8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婚後成立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印公司)及境外MAZARTCORP.公司(下稱MAZART公司),上訴人於104年間以MAZART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失利虧損數千萬元後,連帶影響玖印公司致公司資金出現短缺。被上訴人擔任玖印公司銀行債務之保證人,不得不因應解決玖印公司資金缺口問題,於107至108年間以票貼方式向民間借款支應營運資金(附表三所示戶名皆為民間借貸之人頭帳戶),及以個人信用貸款、保單借款、出售股票及贖回基金等方式籌措公司資金,最終仍因財務虧損致被上訴人名下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號00樓之0(下稱○○○街房地),於110年間經臺灣新光銀行等債權人聲請拍賣,所得價金不足清償債務,尚餘9,866萬元債務(如附表七所示);又上訴人名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00號0樓及00之0號(下稱○○街房地),於110年間經臺灣新光銀行等債權人聲請拍賣,所得價金不足清償債務,尚餘9,519萬餘元債務(如附表八所示)。被上訴人為處理玖印公司資金缺口,除名下存款、股票、基金及不動產皆付諸東流,迄今還揹負高額債務,連一家四口同住之臺中市○○區○○○○街房地(下稱○○○○街房地)在109年間遭拍賣而分崩離析,被上訴人於107至108年間有何心思故意減少婚後剩餘財產等語,資爲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46至248頁):

㈠兩造於00年00月00日結婚,婚後生有2名子女○○○、○○○。

㈡兩造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制,上訴人於112年4月12日起訴請求離婚,於112年6月1日協議離婚並離婚登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為112年4月12日。

㈢上訴人婚後無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為199萬3,059元(如附表一所示)。

㈣被上訴人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

㈤被上訴人名下○○○街房地於110年5月11日經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51934號執行事件以399萬8,988元拍定,仍不足清償債權,債權餘額如附表七所示。

㈥上訴人名下○○街房地於110年5月11日經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51592號執行事件以491萬元拍定,仍不足清償債權,債權餘額如附表八所示。

四、本件爭點: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處分財產行為,係為減少上訴人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應追加列入婚後財產,有無理由?

五、本院判斷: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00年00月00日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上訴人於112年4月12日起訴請求離婚,兩造於112年6月1日協議離婚並登記離婚(見不爭執事項㈠㈡)。依上說明,兩造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就兩造於基準日112年4月12日之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

㈡兩造就上訴人婚後無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爲199萬3,059元,及被上訴人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存款計283元部分,均不予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㈣)。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附表二編號8至11(即附表三至六)之財產處分,係為減少上訴人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不當處分,應將該等金錢追加計算視爲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云云,爲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㈢按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須主觀上有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意思,始得將已經處分財產,追加計算為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應由主張應追加計入之一方,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附表三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107年5月15日至108年1月16日轉帳至訴外人丁○○○、甲○○、丙○○、乙○○(下合稱丁○○ ○等4人)之名下帳戶計3,349萬6,290元,係爲減少上訴人對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丁○○○等4人帳戶為地下錢莊指定之人頭帳戶,當時伊是玖印公司財務,為清償玖印公司債務,不得不向地下錢莊借錢,上訴人亦知悉向地下錢莊借錢乙事,因為地下錢莊借款期限僅1、2星期,所以伊一直借新還舊等情。

⑵證人丙○○於本院結證稱:他有申辦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他不認識被上訴人,他的朋友○○○從事企業放貸,○○○會向他調錢,約定利息每個月1%,他依○○○指示將錢匯到借錢的客戶帳戶;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5日匯款100萬元至元大銀行帳戶,於107年9月13日、9月19日匯款300萬元、200萬元至台灣中小企銀帳戶,於107年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20日、108年1月4日、1月15日、1月16日匯款120萬、180萬、300萬、150萬、150萬、150萬、99萬6000元至聯邦銀行帳戶,應該是向他調錢後還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16至217頁);證人丁○○○於本院結證稱:她不認識被上訴人,她有申辦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她和○○○是朋友關係,○○○會向她調錢,有約定利息,每個月1分;她依○○○指示把錢匯到借錢客戶的帳戶,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5日、7月3日匯款285萬元、215萬元、300萬元至國泰銀行帳戶,應該是向她調錢後還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18至219頁);證人甲○○於本院結證稱:他有申辦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他不認識被上訴人,之前他朋友○○○說要有人要借錢,他依○○○指示將錢匯到借錢的人的帳戶,他沒有約定利息,但○○○有包紅包給他;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19日匯款200萬元至安泰銀行帳戶,是他指定還錢時匯款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220頁)。由上可知,被上訴人抗辯附表三所示帳戶均為民間借貸指定之還款帳戶,其為清償向民間借貸之債務而將金錢匯入附表三所示帳戶,堪可採信。

⑶上訴人雖主張玖印公司營收良好,被上訴人無向地下錢莊借貸之必要云云。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陳述:「因為上訴人於104年間以另一間公司『MAZARTCORP.』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失利,最大一筆失利165萬美金,玖印公司是做進出口生意,也會用『MAZARTCORP.』做進出口,『MAZARTCORP.』欠的錢,玖印公司也要還」;上訴人亦於本院陳述:「我向玉山、永豐、國泰、日盛銀行用『MAZARTCORP.』名義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總共獲利台幣3千多萬元,平倉之後(平倉的銀行是新光)還要付美金166萬元,之後有還1千多萬元台幣」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再依上訴人於本院陳述:「我於107年年底就知道被上訴人有跟地下錢莊借錢,我也有告知被上訴人不要再向地下錢莊借錢,當時我有問被上訴人還缺多少錢,被上訴人說600萬元,我有跟朋友週轉600萬元,讓被上訴人還地下錢莊」等語(見本院卷第154頁),足推上訴人確實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而虧損數千萬元,連帶影響玖印公司之財務狀況,上訴人當時亦知悉被上訴人以向民間借貸方式解決玖印公司資金缺口,故上訴人主張玖印公司營收良好,被上訴人無向地下錢莊借貸之必要云云,即不可採。姑不論被上訴人以向民間借貸方式解決玖印公司資金缺口是否得當,被上訴人係為解決玖印公司資金缺口始為附表三所示之金錢處分,自難認係隱匿財產之情事,上訴人就其主張附表三所示金錢處分係為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處分,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無法採信。

⒉附表四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107年5月15日至108年3月19日轉帳或提領之金錢計231萬5,202元,係爲減少上訴人對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⑴被上訴人如附表四編號2至4、10至13、17所示,自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轉出之金額,分別轉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如附表二編號2至4、10至13、17之備註欄記載),該等金錢既轉入被上訴人及兩名子女名下帳戶,自難認係隱匿財產之情事。

⑵被上訴人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自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轉出之金額,分別轉入訴外人○○○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如附表二編號5至6之備註欄記載),抗辯係因向○○○借貸而清償之;被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7、8、9、 18、19、21所示之提領金錢行為,均抗辯均為清償玖印公司債務等語。依前揭論述,上訴人於104年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而虧損數千萬元,連帶影響玖印公司財務,被上訴人確有清償玖印公司債務之必要,其抗辯堪可採信,且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係為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處分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無法採信。

⒊附表五、六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108年2月13日至108年4月1日就其名下保險辦理解約計取得解約金129萬6,786元,及自107年11月13日至108年1月21日賣出名下基金得款計160萬2,100元,係爲減少上訴人對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其為處理玖印公司資金缺口,名下股票基金皆變賣一空,一家同住之○○○○街房地亦遭拍賣,其何有心思故意減少婚後剩餘財產等語。經查,被上訴人名下之○○○○街房地經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4日向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拍賣,執行法院於109年2月11日以2,651萬8,000元拍定,尚不足清償抵押權人永豐銀行之債務1,984萬5,383元、1,351萬1,214元,此有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2034號卷宗在卷可憑。依前揭論述,上訴人於104年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而虧損數千萬元,連帶影響玖印公司財務,上訴人確有清償玖印公司債務之必要;且兩造名下之○○○街房地、○○街房地、○○○○街房地均經拍賣仍無法清償債務,尚積欠多家債權銀行高達9千餘萬元(如附表七、八所示),被上訴人自無隱匿財產之可能,其抗辯堪可採信,且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係為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處分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無法採信。

㈣基上,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係為減少其對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而故為上開處分或借款,其主張上開如附表三至六金額應追加計算為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與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不合,所為主張為不足取。上訴人婚後無積極財產,被上訴人積極財產為283元,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之剩餘財產半數為142元(計算式:283×1/2=142,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半數1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3日(見家親聲卷第8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戊○○婚後財產:

【附表二】戊○○主張己○○之婚後財產:

【附表三】戊○○主張追加計算之財產:

【附表四】戊○○主張追加計算之財產:

【附表五】戊○○主張追加計算之財產:

【附表六】戊○○主張追加計算之財產:

【附表七】臺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1934號執行事件分配 表記載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附表八】臺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1592號執行事件分配 表記載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名稱 金額  1 富邦銀行信用卡債務   274,431元  2 新光銀行信用卡債務   963,281元  3 遠東銀行信用卡債務   404,896元  4 永豐銀行信用卡債務   350,451元 合計   1,993,059元
編號 項目 名稱 金額  1 存款 烏日郵局存款     201元  2 存款 新光銀行存款(#0000)     13元  3 存款 新光銀行存款(#0000)      9元  4 存款 華南銀行存款     52元  5 存款 富邦銀行存款      3元  6 存款 玉山銀行存款      1元  7 存款 兆豐銀行存款      4元  8 追加計算 107.05.15至108.01.16匯出款項(附表三) 33,496,290元  9 追加計算 107.05.15至108.03.19處分款項(附表四)  2,315,202元  10 追加計算 保單價值準備金(附表五)  1,296,786元  11 追加計算 有價證券(附表六)  1,602,100元 合計   38,710,661元
編號 交易日期 支出金額 匯入帳號 戶名  1 107.05.15  2,850,000元 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丁○○○  2 107.05.15  2,150,000元 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丁○○○  3 107.07.03  3,000,000元 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丁○○○  4 107.07.19  2,000,030元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 甲○○  5 107.09.05  1,000,030元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丙○○  6 107.09.13  3,000,040元 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00 丙○○  7 107.09.19  2,000,000元 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00 丙○○  8 107.11.15  3,200,050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乙○○  9 107.11.15  2,800,040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乙○○  10 107.12.13  1,200,03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丙○○  11 107.12.14  1,800,03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丙○○  12 107.12.20  3,000,04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丙○○  13 108.01.04  1,500,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丙○○  14 108.01.04  1,500,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丙○○  15 108.01.15  1,500,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丙○○  16 108.01.16   996,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丙○○ 合計  33,496,290元
編號 處分日期 處分金額 己○○帳號 備註  1 107.05.15 美金9,200元≒台幣283,756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僅107.08.27至108.03.12有交易(原審卷一257至259頁)  2 108.01.22 20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己○○國泰世華帳戶(原審卷一320頁、本院卷207頁)  3 108.02.04 150,000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中國信託帳戶(原審卷一320頁、本院卷189頁)   4 108.02.04 200,000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中國信託帳戶(原審卷一320頁、本院卷191頁)   5 108.02.11 50,000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中國信託帳戶(原審卷一320頁、本院卷193頁)   6 108.02.11 50,000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中國信託帳戶(原審卷一320頁、本院卷193頁)   7 108.02.12 60,000元 同上 現金提領(原審卷一320頁)  8 108.02.12 20,000元 同上 現金提領(原審卷一320頁)   9 108.02.16 120,000元 同上 現金提領(原審卷一320頁)  10 108.02.16 40,000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中國信託帳戶(原審卷一321頁、本院卷189頁)   11 108.02.21 133,800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己○○台北富邦帳戶(原審卷一321頁、本院卷201頁)   12 108.02.21 166,000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己○○台北富邦帳戶(原審卷一321頁、本院卷201頁)  13 108.02.21 21,846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中國信託帳戶(原審卷一321頁、本院卷191頁)  14 108.03.04 50,000元 同上 交易取消(原審卷一321頁)   15 108.03.04 50,000元 同上 交易取消(原審卷一321頁)  16 108.03.04 50,000元 同上 交易取消(原審卷一321頁)  17 108.03.04 54,200元 同上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中國信託帳戶(原審卷一321頁、本院卷191頁)  18 108.02.23 150,000元 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 提領現金(原審卷一359頁)   19 108.03.04 100,000元 同上 提領現金(原審卷一359頁)   20 108.03.04 50,000元 同上 退票(原審卷一359頁)   21 108.03.19 315,600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 提領現金(原審卷一359頁)  合計  2,315,202元
編號  保單名稱號碼 說明 1 中華郵政簡易人壽合家歡增額保險(00000000) 己○○於108.02.13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第三人,再於112.02.04辦理終止,取回終止金30,733元,追加計算金額30,733元。 2 中華郵政簡易人壽合家歡增額保險(00000000) 己○○於108.2.13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第三人,再於112.02.04辦理終止,取回終止金30,731元,追加計算金額30,731元。 3 中華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00000000) 己○○於108.02.13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第三人,再於112.02.04辦理終止並領取終止金33,747元,追加計算金額33,747元。 4 富邦人壽新平安符保本保險(0000000000-00) 己○○於108.02.13辦理解約,領取保額743,975元,追加計算金額743,975元。 5 安聯人壽金鑽精選變額萬能壽險/D型(PL00000000) 己○○於108.02.15辦理解約,領取解約金191,566元,追加計算金額191,566元。 6 安聯人壽賣平安保險(甲型)(PL00000000) 己○○於108.03.27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再於112.2.10辦理解約並領取解約金26,541元,追加計算金額26,541元。 7 安聯人壽賣金多保本保險(PL00000000) 己○○於108.4.1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再於112.2.10辦理解約並領取解約金56,746元,追加計算金額56,746元。 8 安聯人壽賣金多保本保險(PL00000000) 己○○於108.4.1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再於112.2.10辦理解約並領取解約金56,970元,追加計算金額56,970元。 9 新光人壽鑫利一生利率變動終身還本保險(0000000000) 己○○於108.2.1辦理解約,領取解約金。追加計算金額125,777元。  合計  1,296,786元
編號 證券名稱 說明 追加計算金額 1 鴻海 己○○於107.12.18將持有之6,540股全數提出 463,032元(計算式:6,540×70.8) 2 台灣大壩基金 己○○於108.01.21將持有之10,247.3單位數全數提出 269,811元(計算式:10,247.3×26.33) 3 台灣科技基金 己○○於108.01.21將持有之5,980.4單位數全數提出 257,755元(計算式:5,980.4×43.1) 4 全球生技台基金 己○○於107.11.13將持有之10,535.3單位數全數提出 356,620元(計算式:10,535.3×33.85) 5 中國東協基金 己○○於108.01.18將持有之2465.7單位數全數提出 36,690元(計算式:2465.7×14.88) 6 目標收益A台基金 己○○於107.11.28開始陸續提出,至108.1.18將持有之20,865.2單位數全數提出 218,192元(計算式:20,865.2×10.4572) 合計   1,602,100元
編號 債權人姓名 執行案號   分配金額  不足額  1 臺中市政府稅務局專戶    87,300元      0元  2 臺灣新光商銀  3,911,688元  1,106,137元  3 臺灣新光商銀 110司執34608號     0元  41,885,746元  4 台中銀租賃事業公司 110司執29087號     0元  3,069,949元  5 中租迪和公司 110司執24922號     0元  7,289,388元  6 國泰世華商銀 110司執23951號     0元  17,881,970元  7 星展商銀 110司執24472號     0元  4,200,802元  8 高雄銀行 110司執28415號     0元  11,994,512元  9 永豐銀行 110司執28421號 110司執39753號     0元   9,633,944元     29,237元 10 中國信託商銀 110司執42282號     0元  1,298,794元 11 台北富邦商銀 108執全字546號     0元   275,773元    3,998,988元  98,666,072元
編號 債權人姓名 執行案號   分配金額  不足額  1 臺中市政府稅務局專戶    62,595元      0元  2 臺灣新光商銀  1,974,721元     500元  3  臺灣新光商銀 109司執151934號 1,105,805元     500元  4 臺灣新光商銀 110司執34608號  425,864元  42,742,572元  5 臺灣新光商銀 110司執42413號     0元   643,924元  6 中租迪和公司 110司執24922號     0元  7,289,388元  7 國泰世華商銀  1,341,015元  17,384,348元  8 星展商銀 110司執24472號     0元  4,200,802元  9 高雄銀行 110司執28415號     0元  11,994,512元 10 永豐銀行 110司執28421號     0元  9,633,944元 11 台北富邦商銀 108執全字546號     0元   275,773元 12 和潤企業公司 110司執51972號     0元   754,431元 13 遠東國際商銀 110司執40682號     0元   278,784元    4,910,000元  95,199,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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