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楊熾光、廖穗蓁、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林宥廷、蔡巧惠
- 上訴人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加川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 上訴 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所述其為上訴人墊付協力工程款之事實經過容有疑義,有再予闡明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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