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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楊熾光廖穗蓁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蔡巧惠

  • 上訴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 上訴 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所述其為上訴人墊付協力工程款之事實經過容有疑義,有再予闡明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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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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