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桂芳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勳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林元鵬
- 訴訟代理人
- 張稚煇
- 複代理人
-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上訴人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疑義,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日內陳報民事答辯㈠狀第5頁所載更被證1,上訴人亦應於10日內陳報對此數量計算之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