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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得利莊宇馨廖欣儀

上訴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芳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林元鵬
訴訟代理人
張稚煇
複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上訴人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疑義,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日內陳報民事答辯㈠狀第5頁所載更被證1,上訴人亦應於10日內陳報對此數量計算之意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廖欣儀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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