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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

請求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秀芬許石慶吳國聖

上訴人
成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曼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被上訴人
巢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守哲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774元,應返還上訴人。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明。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係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所為之裁判,上訴人再行上訴,依上開規定,免徵第三審裁判費。據此,上訴人於115年3月13日溢繳第三審之裁判費4萬5,774元,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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