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成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曼莉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士睿律師
- 被上訴人
- 巢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守哲
- 訴訟代理人
- 王通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774元,應返還上訴人。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明。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係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所為之裁判,上訴人再行上訴,依上開規定,免徵第三審裁判費。據此,上訴人於115年3月13日溢繳第三審之裁判費4萬5,774元,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