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31號
- 抗告人
- 阮語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提起一部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經法院通知伊同意,於開庭前違法調取伊之病歷並出示,違反醫療法第72條規定,應裁處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賠償伊慰撫金5萬元至20萬元,及因病歷洩漏或偽造所受損失,法院亦應依醫療法第108條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移送主管機關及檢察機關。伊不服原法院駁回對相對人為裁罰之聲請及賠償伊所受損害之請求,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抗告為當事人對所受不利益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利益裁定之當事人,尚無許其提起抗告之理(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60號裁定同此意旨)。抗告人請求相對人賠償部分,未據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並未受不利益之裁定,其對此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三、至抗告人以相對人擅自調取病歷為由,請求原法院依醫療法第108條規定,對相對人裁罰5至50萬元,惟此非屬民事法院之審判範圍,原法院駁回其此部分請求,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即屬無據。至其抗告後改稱相對人如有偽造、變造病歷時,應移送主管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乙節,實屬假設性問題,其復未為適當之舉證,本院無從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