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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許秀芬許石慶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 原告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 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82號),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聲請人及法定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訴訟救助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具狀對原法院112年度訴字 第3231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有民事聲明上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可稽(見本院卷5至6頁)。惟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上開書狀內簽名 或蓋章,依前開說明,其所提書狀之要件即有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聲請人及法定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訴訟救助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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