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許秀芬、許石慶、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楊博宇
- 原告大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 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82號),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聲請人及法定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訴訟救助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具狀對原法院112年度訴字 第3231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有民事聲明上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可稽(見本院卷5至6頁)。惟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上開書狀內簽名 或蓋章,依前開說明,其所提書狀之要件即有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經聲請人及法定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訴訟救助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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