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陳呈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雅蘭即夜陽米商行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案號: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許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法院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該卷宗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