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劉長宜、杭起鶴、吳昀儒
- 當事人陳呈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呈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雅蘭即夜陽米商行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案號: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許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於原法院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該卷宗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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