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謝成山
- 聲請人
- 謝世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銘仁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3年度上字第145號),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23日寄存於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住所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5、29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畫面可稽(詳本院卷第31至35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