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詹前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國輝、劉環德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3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1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更正,然其聲請狀(見本院卷第25、27頁)僅泛稱系爭裁定有顯然錯誤矛盾云云,且經核系爭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