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彰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張稚煇
- 訴訟代理人
-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石標售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